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 银发[1995]28号 颁布日期: 1995/2/9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填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
附件:一、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银统82表)(略)
199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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