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2]168号    颁布日期: 2002/12/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