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第四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
| 法规文号: 京汇[2005]160号 颁布日期: 2005/5/3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效]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的规定,我管理部核定49家出口企业为第四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实行。“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附件:北京地区第四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
2005年5月30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第四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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