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2]115号    颁布日期: 2002/8/1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

    附件:1. 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2. 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略)
       3. 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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