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3]299号 颁布日期: 1993/2/1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江苏省税务局: 1993年1月3日苏税外(92)70号<关于中外合资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买卖股票净收益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附: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净收益征税问题的通知 |
京税外[1993]274号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如何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299号批复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附:国税函发[1993]299号文(略)
199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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