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通知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文件署监[1996]652号    颁布日期: 1996/8/1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