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62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62号    颁布日期: 1997/4/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 (废止)(注)

第七条 (废止)

第八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 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 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 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 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十二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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