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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010号 颁布日期: 1994/1/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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