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法规文号: 2001 第41号    颁布日期: 2001/12/30    发文单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1 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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