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规范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    颁布日期: 2001/11/7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4

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转关申报单

(一)表头录入

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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