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88号    颁布日期: 2001/9/27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2001927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041130
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
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第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的,不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  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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