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3]097号 颁布日期: 1993/5/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为加强对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及其驻华办事处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利润及驻华办事处人员报酬征免税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按我国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 凡我国对外签署的协议已明确减税,免税的,应按协议规定执行.本条所称协议,是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定,换文等. 二,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的确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仅就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收入总额(以下称"航空运输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国航空公司经营联程航空运输,应依据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第一承运入仓单,计算其航空运输收入. 航空运输收入,系指每次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的总和,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等项支出.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 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从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税率,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税率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5%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在计算所得税时,外国航空公司以其航空运输收入的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照30%和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为简化计征,对外国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收入,可统一按4175%的综合计征率征税. 五,关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分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 (一)如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收入的,除中方分得的运输收入,应按其所适用的税收法规征税外,对外方分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对外方取得的利润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征所得税. (二)如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中,外双方分取运输利润的,应对合作经营的航空运输收入,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对中,外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应分别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 对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收入,应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其运输收入总额减除包机费及有关经营费用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包机业务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其生产经营所得及国际航空运输所得,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 (二)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国航空公司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其应纳税收入额的5%,应作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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