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公告

法规文号: 2001年第5号    颁布日期: 2001/6/21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公告
2001年第5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71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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