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 法规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颁布日期: 2000/8/25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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