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94)财税字第013号    颁布日期: 1994/4/1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