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颁布日期: 2007/1/4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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