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北京地区全面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通知 
| 法规文号: 进便函[2002]11号 颁布日期: 2002/3/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于2002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地区选择10家出口企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经海关总署、口岸数据中心及你局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研究,现决定自2002年3月29日起,在北京地区全面启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试点工作,同时下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认真组织,妥善部署,将在北京地区的推广工作做得更好。对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2002年3月28日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在北京地区全面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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