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616号    颁布日期: 1995/1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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