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203号    颁布日期: 1994/9/23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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