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 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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