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棉花实施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6号    颁布日期: 2005/4/3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6

经国务院批准,对于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按“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

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以滑准税方式征收,税率滑动范围为5%40%。具体税率按下述原则确定:

(一)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0.029/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为5%

(二)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0.029/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

Ri INT{〔Pt/(Pi×E)–1〕×10000.5}/1000Ri40%

其中:

Ri —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当Ri 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取值40%

Pt 常数,为10.531元;

Pi 每千克CIF价(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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