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    颁布日期: 2005/4/2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5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6120051231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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