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终止反倾销调查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4号    颁布日期: 2005/4/2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429,对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税则号列: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海关停止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2004年第30号公告停止执行。

二、此前已经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0号公告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有关进口经营者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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