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用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2005年第12号    颁布日期: 2005/4/25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2

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35号公告,自200412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明确了委托双方法律地位和各自责任;为报关企业做好“合理审查”、填制报关单准备工作创立了规范统一的提示性范本;为报关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报关员提高执业素质提供了自律性业务支持;为优化报关市场秩序打下一个良好基础。试行取得了较好成效,得到了委托双方的普遍认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报关协会对试行期间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决定正式启用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自20055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

二、考虑到部分企业仍剩有试行版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为避免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200551日后,试行版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仍可与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并行使用至20051231,逾期不再准予使用。

三、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可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向企业提供,也可由企业按照修订后规范格式在A4空白纸上打印自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SPAN s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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