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颁布日期: 2005/4/12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8

20001218,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413开始,征税时间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审查(详见附件1)。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4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继续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包括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内: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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