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129号    颁布日期: 1995/3/2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已同4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有35个协定已正式生效执行。为全面了解协定的执行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协定执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从1995年开始,各地须向总局报送协定的执行情况。现将避免双重征税执行情况报表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填制报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二)及附表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居民、常设机构、利息 年度:
   居民情况   常设机构(PE)情况      利息情况 特许权 备注(*)
项目 提出 审核  工地*工 提供劳 代表处或 代理人 征税*使用费1.如为综合
  申请 同意 为我 程合同 务合同 办事处       租用 其他 合同,既
  公 个 公 个居民 合 构 合 构 总 构  总 构  免税      包括销售
国家      出具 同 成 同 成   成   成          机器设备
  司 人 司 人证明 数PE数PE数PE 数PE  合同 设备 情况又包括按
                                                                                                装、调试等
                                                                                           售后服务,
                                可并入劳务
                               合同填报数
                               字,然后在
                                构成常设机
                               构栏填报数
                               字。
                              2. 利息免
                               税合同指符
                                合协定免税
                               的金融机
                               构,并附报
                              同我方签订
                              合同对方免
                              税金融机构
                              中、英文名
                                称。
                              3.国家栏可
                               填写国家序
                                  号。
合计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二):劳务报酬    年度:
  独立个 非独立个人劳务  艺术家和  教师和研 学生和实  备注(*)
项目人劳务        担任 运动员   究人员  习人员
 固定 达到征 达到征 我居民 常设机 监事 征税 征税 免税 征税 免税 从事个人
国家  税期  税期 雇主付 构附酬 人数      *     劳务报酬
 基地 个人 个人  酬人数 人数   个人 公司 项目 人数 人数 征税人数

                                                                                               1 艺术家
                                和运动员
                                免税项目
                                需符合协
                                定规定条
                                件,如填
                                  报免税项
                                目,请附
                                报执行项
                                目的有关
                                依据。
                                2.国家栏
                                 可填写国
                                家序号。
              附表:国家序号表
1  日  本  16  意大利    31  蒙 古
2  美  国  17  荷 兰    32  匈牙利
3  法  国  18  原捷克    33  马耳他
4  英  国  19  波 兰    34  阿联酋
5  比利 时  20  澳大利亚    35  卢森堡
6  德  国  21  南斯拉夫    36  韩 国
7  马来西亚  22  保加利亚    37  俄罗斯
8  挪  威  23  巴基斯坦    38  巴 新
9  丹  麦  24  科威 特    39  印 度
10 新加坡   25  瑞 士      40  毛里求斯
11 芬  兰  26  寒浦路斯    41
12 加拿大   27  西班牙      42
13 瑞  典  28  罗马尼亚    43
14 新西兰   29  奥地利      44
15 泰  国  30  巴西        45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报表按协定的结构顺序共设十个栏目,各栏目的填制说明如下:
  一、居民情况
  该栏的设置旨在提供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及个人的居民身份情况,以确定是否经过审核,以及可否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同时,了解我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1.本栏的居民申请、审核情况可根据《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审批情况填写。
  2.我方居民证明情况,根据签发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明填写。
  二、常设机构
  该栏的设置,旨在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适用协定的情况,特别是掌握判定和征管上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因此,本栏依据经营形式的不同,仅分为四个项目,即工地、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以及代理人。
  1.合同栏填列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如属综合性合同,既包括销售机器设备,又包括售后安装、调试等服务,可在劳务合同栏目内填列。
  2.本栏应根据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实际注册登记情况,参照协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三、利息
  本栏“利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包括从公债、债券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免税合同”适用于同我所签税收协定含有免税条款的国家,说明利息受益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其中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时,缔约双方应对该利息相互免税,因此,填列此栏应附有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各种版权、专有技术或专利、商标、设计、或者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情报所支付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按照使用的是“硬件”还是“软
件”,分设“租赁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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