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129号 颁布日期: 1995/3/2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已同4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有35个协定已正式生效执行。为全面了解协定的执行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协定执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从1995年开始,各地须向总局报送协定的执行情况。现将避免双重征税执行情况报表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填制报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二)及附表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居民、常设机构、利息 年度: 居民情况 常设机构(PE)情况 利息情况 特许权 备注(*) 项目 提出 审核 工地*工 提供劳 代表处或 代理人 征税*使用费1.如为综合 申请 同意 为我 程合同 务合同 办事处 租用 其他 合同,既 公 个 公 个居民 合 构 合 构 总 构 总 构 免税 包括销售 国家 出具 同 成 同 成 成 成 机器设备 司 人 司 人证明 数PE数PE数PE 数PE 合同 设备 情况又包括按 装、调试等 售后服务, 可并入劳务 合同填报数 字,然后在 构成常设机 构栏填报数 字。 2. 利息免 税合同指符 合协定免税 的金融机 构,并附报 同我方签订 合同对方免 税金融机构 中、英文名 称。 3.国家栏可 填写国家序 号。 合计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二):劳务报酬 年度: 独立个 非独立个人劳务 艺术家和 教师和研 学生和实 备注(*) 项目人劳务 担任 运动员 究人员 习人员 固定 达到征 达到征 我居民 常设机 监事 征税 征税 免税 征税 免税 从事个人 国家 税期 税期 雇主付 构附酬 人数 * 劳务报酬 基地 个人 个人 酬人数 人数 个人 公司 项目 人数 人数 征税人数
1 艺术家 和运动员 免税项目 需符合协 定规定条 件,如填 报免税项 目,请附 报执行项 目的有关 依据。 2.国家栏 可填写国 家序号。 附表:国家序号表 1 日 本 16 意大利 31 蒙 古 2 美 国 17 荷 兰 32 匈牙利 3 法 国 18 原捷克 33 马耳他 4 英 国 19 波 兰 34 阿联酋 5 比利 时 20 澳大利亚 35 卢森堡 6 德 国 21 南斯拉夫 36 韩 国 7 马来西亚 22 保加利亚 37 俄罗斯 8 挪 威 23 巴基斯坦 38 巴 新 9 丹 麦 24 科威 特 39 印 度 10 新加坡 25 瑞 士 40 毛里求斯 11 芬 兰 26 寒浦路斯 41 12 加拿大 27 西班牙 42 13 瑞 典 28 罗马尼亚 43 14 新西兰 29 奥地利 44 15 泰 国 30 巴西 45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报表按协定的结构顺序共设十个栏目,各栏目的填制说明如下: 一、居民情况 该栏的设置旨在提供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及个人的居民身份情况,以确定是否经过审核,以及可否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同时,了解我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1.本栏的居民申请、审核情况可根据《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审批情况填写。 2.我方居民证明情况,根据签发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明填写。 二、常设机构 该栏的设置,旨在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适用协定的情况,特别是掌握判定和征管上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因此,本栏依据经营形式的不同,仅分为四个项目,即工地、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以及代理人。 1.合同栏填列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如属综合性合同,既包括销售机器设备,又包括售后安装、调试等服务,可在劳务合同栏目内填列。 2.本栏应根据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实际注册登记情况,参照协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三、利息 本栏“利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包括从公债、债券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免税合同”适用于同我所签税收协定含有免税条款的国家,说明利息受益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其中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时,缔约双方应对该利息相互免税,因此,填列此栏应附有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各种版权、专有技术或专利、商标、设计、或者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情报所支付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按照使用的是“硬件”还是“软 件”,分设“租赁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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