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1]806号    颁布日期: 2001/11/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无偿划转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税地[2001]59号)收悉。现就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铝业)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如下:
  经审核,山东铝业公司将持有的山东铝业40000万股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财政部财企[2001]427号文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山东铝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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