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145号    颁布日期: 1994/6/2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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