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4]106号    颁布日期: 2004/7/5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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