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4]209号 颁布日期: 1994/9/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考核认定后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我市经批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1994年起建立年度考核认定制度。每年度考核认定一次,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终了后在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的同时,应附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表样附后),由主管税务分局考核认定。对未附送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定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考核认定后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考核认定的结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一并下达。
19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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