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颁布日期: 2004/12/3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45号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2005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将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以及《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2.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3.《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4.《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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