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勘探开发

法规文号: 财税[2002]197号    颁布日期: 2002/12/3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及2001年调整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2002年度项目执行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2001年度项目有关事项按财税[2002]34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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