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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 颁布日期: 2006/10/27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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