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颁布日期: 2006/10/3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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