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 颁布日期: 2006/10/3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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