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4]621号    颁布日期: 1994/11/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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