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    颁布日期: 2005/12/3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

  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

  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四)“项号”栏: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

  (一)“备案号”栏: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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