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的公告
|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37号 颁布日期: 2005/12/27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三)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四)对关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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