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联系方式

法规文号: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公告    颁布日期: 2005/12/22    发文单位: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5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批准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西安、郑州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现将重新调整后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予以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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