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5]018号 颁布日期: 1995/1/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见附件表格0203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