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    颁布日期: 2005/8/22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42号

为配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的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3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仓储货物”,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仓储货物的进出口。

二、扩大海关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三、对于物流中心外企业运输货物进出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填写代码“W”,适用于“境内进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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