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5]088号 颁布日期: 1995/5/1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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