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颁布日期: 2006/7/2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2006-07-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7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7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PBT树脂(税则号列:39079900,该税则号列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除外),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SPAN style="FONT-FAMILY: 方正仿宋_GBK; LETTER-SPACING: -0.3pt; mso-bidi-font-size: 16.0pt; mso-ascii-font-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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