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