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颁布日期: 2006/3/22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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