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46号    颁布日期: 2006/3/20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有效]

海关总署第14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署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关员执业管理,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第五条 《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

  第六条 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恪守报关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海关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报关员注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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