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

法规文号: 财税[2001]132号    颁布日期: 2001/8/1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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