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发[1997]477号 颁布日期: 1997/8/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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