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函[2007]1号    颁布日期: 2007/1/5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有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送审稿)〉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送审稿)〉的请示》(财关税[2006]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12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联合制定并公布,自200721日起施行。19971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4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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