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营业额减除期限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7]882号 颁布日期: 2007/8/1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无效]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长我省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期限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你省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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