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 法规文号: 国税发[1998]77号 颁布日期: 1998/5/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23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二、各地现存的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完全相同的,可继续使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不同的,也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现存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010号)执行,即在现存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三、手工填开的票证与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和大写金额单位。 四、各地之间的税收票证以字号相区别,国家税务局的票证与地方税务局的票证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和“地”字相区别。 五、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票证名称的右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标记印制方法为:设置直径或边距为1厘米的圆圈和方框,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右下方),都必须印制票证字号。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和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行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二版式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编为“(991)苏地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式的同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1)京国缴电××号”。 七、税收票证监制章的规格和内容与1994年总局规定的监制章完全相同,各地仍使用总局以前发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胶片样章,不再另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账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该缴款书的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81)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缴 款 单 位 (人) |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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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算 科 目 |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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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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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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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次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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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国库 |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
品 目 名 称 |
课税数量 |
计税金额或 销 售 收 入 |
税 率 或 单位税额 |
已缴或 扣除额 |
实 缴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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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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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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